俱荣医药连锁广告宣传规范

随着俱荣医药连锁品牌升级,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品牌旗下连锁门店相关商品,广告宣传注意事项规范如下:

1、根据《广告法》有关条例,俱荣医药连锁要求各门店:非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公司解读:药店作为药品经营单位,是没有资质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广告法》规定,俱荣医药连锁要求各门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为虚假广告;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俱荣医药连锁总部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各门店: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公司解读: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3、俱荣医药连锁总部提醒:各门店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的等新媒体平台进行线上宣传推广营销时,更要认真仔细地审核广告内容。相比线下门店,线上新媒体平台面向人群更广泛,广告违法行为更易被察觉,这也加大了药店处罚风险。


4、俱荣医药连锁总部提醒:除虚假广告外,“买药赠药”也是药店常见的违法营销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俱荣医药连锁要求各门店: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公司解读:如果药店开展“买药赠药”促销活动,赠送药品是处方药,那么药店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可能涉嫌“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将遭受重罚。


5、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俱荣医药连锁总部提醒:“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包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7种情形:

①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

②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

③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

④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⑤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⑥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⑦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为避免以上“哄抬价格”违法情形,俱荣医药连锁总部要求各门店:日常进行营销宣传时,切勿针对价格大做文章,让顾客产生“商品即将大涨”的预期,与事实相违背。对于商品广告标语,谨慎使用“缺货”、“涨价”等敏感字眼。此外,各连锁门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从而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也可被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俱荣医药连锁总部根据政策文件要求,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俱荣医药连锁总部提醒各门店:营销经营须注意以下4点:

①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②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③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④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7、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俱荣医药连锁要求各门店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严禁包含以下几点:

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②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③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④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⑤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⑥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⑦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⑧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⑨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⑩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8、俱荣医药连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②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③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④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9、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俱荣医药连锁规定各门店:药店营销活动需遵守以下6点:

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④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公司解读: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注:药店作为药品经营单位,是没有资质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公司解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公司解读: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⑥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俱荣医药连锁总部规定各门店: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d.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e.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公司解读: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