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店被罚10万,只因货架上摆放了......

01药店辩称员工未及时清理

据报道,此前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医药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在货架上查获一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其中包括顺尔宁孟鲁司特钠咀嚼片14盒,复方风湿灵片6盒,兰索拉唑肠溶片7盒,安神补脑液4盒,生脉胶囊3盒, 黄柏胶囊2盒。该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中表示,货架上有过期药品是由于员工未及时清理,公司实际并没有出售过过期药品。

对于“员工未及时清理”的辩解,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则认定该医药公司货架上放有超过有效期药品已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过,对于该处罚结果,该医药公司表示不服,遂向增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增城区政府维持了增城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该医药公司不服,又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该医药公司对在经营场所药品销售货架上摆放已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并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商家将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应视为有违法销售行为,该违法销售行为不以是否实际售出为构成要件,实际售出与否仅关系违法所得数额。把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即视为有销售行为,是否已经销售不影响对销售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幅度为100000元起。

上述事件中的医药公司未按规定完整记录购销药品的情况,存在错记漏记的情形,无法确定此前已售出的同类药品是否超过有效期,且该医药公司的部分药品在增城区市监局现场检查前三、四个月已经超过有效期,不适用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增城区市监局对该医药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02药店须做好“近效期药品管理” 

因过期药品被罚的案例在药店时有发生,也有不少药店因此收到巨额“罚单”。

此前,四川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民众在药店购买到过期药的投诉后,迅速对该药店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批药品进货渠道正规,由公司统一配送至门店共计15盒,其中在超过药品有效期前销售13盒,超过药品有效期后销售1盒,经营场所陈列超过药品有效期1盒待售,违法行为属实,因此,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药店给予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药品的行政处罚。

实际上,有些药店销售过期药,大多是因为经营过程出现差错,没有及时下架相关药品。这主要跟药店“近效期药品”管理方案有关。所谓的“近效期药品”,一般是指药店根据药品特点,将近效期限定位在3-6个月内。

部分药店为了降低损失,多数会继续销售“近效期药品”,但如果检查统计过程中出现差错,将导致过期药品出现在货柜上,即使没有销售出去,也依然可判定为“销售劣药”。